
近日,台湾某名嘴的一番言论再次刺痛公众神经:他声称在轰动一时的李宗瑞案中,许多女星“大多自愿”,甚至“主动看镜头”。这番轻描淡写的“自愿论”,不仅是对法律事实的粗暴扭曲,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,令人不寒而栗。
这名所谓的“名嘴”显然混淆了“自愿发生关系”与“自愿被拍摄”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。根据司法判决,李宗瑞案中确有部分受害者被认定在不知情下被,而另一部分则是在遭受后,因恐惧、羞耻或胁迫而“不敢反抗”。法律上,“不敢反抗”与“自愿”有着本质区别。名嘴将“未激烈反抗”等同于“自愿”,本质上是在为犯罪行为寻找合理性,将性侵的责任转嫁给受害者。
这一言论暴露了社会对性侵受害者的刻板偏见与“完美受害者”的迷思。公众往往期待受害者是“无辜的、清白的、毫无瑕疵的”,一旦受害者有“不检点”的生活细节,便开始质疑其受害的真实性。这种“受害者有罪论”不仅让幸存者不敢发声,更让施暴者逍遥法外。李宗瑞案中,部分女星因职业身份或生活背景复杂,便被舆论贴上了“不检点”的标签,仿佛她们“活该”遭遇不幸。
名嘴的言论还忽视了司法程序中的核心事实。李宗瑞最终因“强制罪”与“妨害秘密罪”被判刑30年,法庭认定其利用药物使被害人丧失意识后实施性侵。这一判决是对“自愿论”最有力的反驳。如果真是“大多自愿”,何来“强制”一说?
从更深层次看,这种言论的泛滥,折射出整个社会对性别权力不平等的漠视。性侵的本质不是“性”,而是“权力与控制”。当“自愿”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,真正应该被追问的核心问题——施暴者如何利用药物与权力实施侵害、如何系统性破坏受害者的意志——反而被轻飘飘地掩盖了。
此刻,我们需要的不是“看客式”的猎奇与评判,而是对法律事实的尊重,以及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同理心。每一次“自愿论”的传播,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消解,也是对受害者尊严的践踏。请记住,沉默的“配合”背后,可能是一段无法言说的恐惧与抗争。